东师智慧教育微课联盟欢迎您的加入!
凡加入联盟的知名中小学校须提交加入申请函,联盟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联盟章程,享有联盟成员的相应义务,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智慧教育微课联盟章程如下:
第一条 智慧教育微课联盟是由东北师范大学、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全国20个省、市、自治区教育管理部门发起的,全国百余所知名中小学校参加的非盈利性学术性组织。
第二条 联盟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,顺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,借助大学的学术优势,联合全国知名中小学,搭建微课研究、交流、应用平台,推动我国中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。
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类教育信息化研究组织、知名中小学校和教育工作者,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积极开展微课的协作、研究、交流和推广活动,促进教育改革,提高教育质量,建设全面、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联盟的主要业务范围:
(一)宣传微课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,推动社会各方面关心、支持和参与微课的建设和应用工作;
(二)组织和协调开展关于微课的研究工作,举办各种学术活动,推广微课研究的成果和经验;
(三)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信息化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;
(四)推进微课在教学中的深入应用;
(五)开展优秀微课评比活动;
(六)搭建微课交流平台;
(七)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,开展学术交流活动。
智慧教育微课联盟由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、成员单位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组成。联盟内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常务理事长单位、理事单位联合成立理事代表大会,理事代表大会每届两年。
第五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,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;
(三)审议联盟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讨论和决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理事代表大会推荐产生,在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负责联盟日常工作,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。
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;
(四)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理事单位、成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示范教师团队成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领导联盟秘书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组织开展联盟日常活动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八条 联盟设理事长会议制度。理事长会议成员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以及秘书长组成。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工作职权,对常务理事会负责。理事长会议设秘书处。秘书处为联盟的日常工作承担机构。
第九条 联盟设理事长一名、常务副理事长一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为一届两年。
第十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一条 联盟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;
(二)受理事长委托,临时代行理事长职责。
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联盟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十三条 为了能够更好的开展微课的研究、应用工作,联盟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,专业指导委员会包括专家团队和示范教师团队,由全国知名教育信息化专家、学科专家、校长和教师等组成,专业指导委员会按照不同的学科学段,组成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分会和示范教师分团队。专业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开展微课设计、制作、应用、评价的理论培训;
(二)帮助加盟学校做好微课的应用工作;
(三)对加盟学校进行课题指导;
(四)定期开展微课相关的示范活动;
(五)定期与加盟学校教师进行交流。
第十四条 智慧教育微课联盟是由东北师范大学、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全国20个省、市、自治区教育管理部门作为发起单位。凡加入联盟的教育局、知名中小学须提交联盟加入申请函,并加盖单位公章,通过审核后,方可成为联盟成员。个别成员单位未能履行联盟义务,秘书处有权劝其退出。
第十五条 联盟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:
(1)参加联盟大会,参与讨论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、决议和事项;
(2)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权;
(3)对联盟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4)参与联盟组织的课题研究工作。
第十六条 联盟常务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:
(1)积极参与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;
(2)发展和吸纳当地教育管理部门、学校成为联盟会员;
(3)搭建智慧教育微课的研究、开发、应用的经验交流平台;
(4)推动微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;
(5)向全社会积极宣传、推广微课联盟。
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:
(1)参加联盟大会,参与讨论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、决议和事项;
(2)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权;
(3)对联盟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:
(1)积极参与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;
(2)执行联盟的决议,认真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;
(3)向全社会积极宣传、推广微课联盟;
(4)主动提供其他有关的信息和材料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0日第一次联盟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。